著名法学家、台湾政治大学苏永钦教授莅临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访问讲学


2017年6月2日,著名法学家、台湾政治大学讲座教授苏永钦莅临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School of Transnational Law, STL)访问,并参与了一系列学术活动。

苏永钦教授是公认的华人法学大家,于民法、宪法、经济法等领域的研究均有卓著贡献,以视野宏阔、功力精湛享誉海内外学林。苏教授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学学士,1972)和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1981),曾先后担任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院长兼法律系主任、台湾地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通讯传播委员会”主任委员、“司法院”副院长兼大法官(2010-2016)等。

6月2日中午,苏永钦教授参加了STL的常规学术活动——定期举行的教师午间工作坊(faculty workshop),并以英语作了题为“Civil law vs. Case law: A third way for China?”的精彩报告。Francis Snyder、Douglas Levene、Stephan Jaggi、Sang Yop Kang、Danya Reda、Norman P. Ho、金自宁、茅少伟、曹斐等STL常驻教授以及部分访问教授参与了工作坊,就两大法系在法源和方法上的汇流与分野、案例法的不同功能、中国法的路径选择等话题与苏教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教师工作坊结束后,苏永钦教授与STL常驻中国法教授、访问教授以及专程赶来的实务届人士,就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改革开展了小型的专题研讨。北航法学院黄卉教授长期关注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也应邀全程参加了讨论。

下午3点,苏永钦教授在国际法学院大楼108教室,以“司法如何造法”做了专题讲座。讲座由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茅少伟主持,场内座无虚席。 苏永钦教授从中国大陆的案例指导制度切入,指出司法造法在海峡两岸都是热点问题。讲座从法源论(而非方法论)的角度出发,探讨司法造法的问题。苏教授认为,尽管从表面上看两大法系的法源颇有趋同之势,但是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二分法并未过时,法源结构与功能上的深层次区别并未消弭。在大陆法系,制定法是适用规范,案例只是认知性法源,是“材料”,其主要意义在于协助法教义学落实制定法的找法功能,体系思维仍是其根本特色;而在普通法系,制定法更多只是“材料”,案例才是最终的适用规范,是具有拘束力的硬裁判法,甚至,为了可以更灵活地寻找个案中的最优方案,普通法系刻意地打散体系。 除了法源之外,进一步看,两大法系在法治思维、思考方式、司法功能、法律理性、分权理念、法官角色、基本论证、模式维护、审判体系、违宪审查、刑事诉讼、法官养成、法官管理、裁判风格等方面都仍存在显著的差异。因此,尽管两大法系传统都在不断演进,但其基本的法源结构并未发生根本变化,与其说已有实质的合流,不如说只是互相学习、有所借鉴、各取所需。至于试图兼收并蓄的混合法系(mixed jurisdiction),因缺乏成功典范,并不能成为第三条道路。 因此,讨论“司法造法”的意义,要回答“谁来造法、怎么造法、造什么法”的问题,需要注意一个大前提,即中国的法源结构及路径选择。在此问题上,苏教授认为,从审级救济、科层化的司法管理以及思考方式、历史传统、转轨成本等方面看,中国实际上已经做出了不可逆转的决定,并不存在太大的转轨自由。中国目前呈现出来的多元法源结构,并非混合法系的表征,而是过渡阶段“训政司法”的体现。指导性案例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功能,取决于我们对当下中国的法源结构及发展程度的判断。如果制定法及教义学足够成熟,指导案例并无太大必要;如果制定法及教义学尚不够成熟,指导性案例可以发挥补位功能,帮助释法和找法;如果目的不在补位,而是统一法律见解,则可以更好地设计启动和制作程序,尽量去行政化;同时,不排除特殊领域的裁判有发展为软裁判法的条件。

讲座过后,在场的老师、同学和实务界人士积极参与了与苏永钦教授的互动,精彩的问答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同学们均表示受益匪浅。 二年级学生秦士杰表示,“能够在现场由苏教授这样渊博的长者带我们在两大法系的宽阔世界里做一番壮游,感受他身上所继承的民国时代知识人的那种修养、文化关怀和为人,对我来说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我想国法真是一个风云际会的地方,让我们这些后生在这个‘大家’已经所剩不多的时代依然能够仰望星空。”

最后,茅少伟老师代表STL向苏教授赠送了纪念品,并期待苏教授在不久的将来再次访问STL。他总结说,“我们这一学年,以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Justice Samuel A. Alito的访问授课开始,以苏永钦教授、前大法官的访问讲学结束,非常具有STL的特色,也勉励我们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