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生教授“中国证据法发展历程反思”讲座在我院成功举办


2019年11月18日,“中国证据法发展历程反思”讲座在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由我院副院长满运龙教授主持,张保生教授主讲,得到了院内同学以及实务界人士的积极参与。

张保生教授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同时还担任了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国际证据科学协会副主席等职务,著有《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证据法学》、《中国证据法治发展报告》、《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等著作。

满教授首先对张教授作了简单介绍,高度评价了张教授在推动证据法学研究教育和司法文明进步等工作中作出的重要贡献。满教授指出,法律的价值在于实践,而认定事实是法律实践的起点和基础,因此证据法对法学的发展、司法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随后,张教授围绕中国证据法发展的三个阶段、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事实认定的性质、中国证据法理论体系的构建等几个话题展开了讲座。张教授认为,改革开放后我国证据法的发展可分为初步确立(1978-1995)、初步形成(1996-2000),和快速发展(2001-2018)三个阶段。从《刑事诉讼法》首次增设“证据”章节、确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则,再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死刑、非法证据排除四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我国的证据法制从粗疏逐步走向完善。

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方面具有重大进步:完善了证据种类,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部分确立了不得自证其罪的原则,确立了“确信无疑”的证明标准,强调质证是证人证言作为定案根据的必要条件,并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但同时,其规定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第五十二条“不得自证其罪”原则仅为部分确立,缺乏“不得自证其无罪”的含义,即未承认嫌疑人的沉默权。证明标准的规定缺乏层次性,定罪、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标准均为确信无疑,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阶段过高的证明标准容易使审判走向形式化,不符合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在美国,侦查终结的证明标准为合理根据,证明概率约40%左右,审查起诉的标准为优势证据规则,即大于50%。日本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要求达到99%,但其不起诉率可达46%。此外,质证的规定也存在问题,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须经法庭质证之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而第一百九十五条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可口头宣读其证言。这种传闻证据与对抗式庭审存在着天然的矛盾。

张教授在总结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时谈到,我国各类证据规则经统计已达455条,在数量上已走在世界前列,但离建立系统、完善的证据制度仍然存在差距。目前我国证据制度的问题之一是理念缺失,证据制度的设计缺乏相关逻辑主线。相关性作为证据的根本属性、现代证据制度的根本原则,其中心地位并未得到充分确立。证据的相关性指对待证的要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1条确立证据的采纳应遵循“最小相关性检验”标准,即有证明作用(趋向性)且对要件事实的证明有作用(实质性);702条规定专家证言的采纳标准首先为相关性,其次为可靠性。而我国证据制度的设计并未充分体现这条逻辑线,例如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似乎把可靠性放在了优先于相关性的位置。此外,我国证据制度缺乏权利本位观念,向现代证据制度的转型尚未完成。例如,侦查讯问中的回答到底是权利还是义务?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 “应当如实问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但又同时规定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问题之二是内容重复,据统计,三大诉讼法中证据部分的重复率高达37.2%。问题之三是逻辑混乱,例如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七条列出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其中第二项规定鉴定结论、公证文书等书证效力大于证人证言,而第四项又规定直接证据的效力大于间接证据,形成了冲突。第四个问题是内容错误,例如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的“补正”,字面意义为补充修改文字错误,非法证据经“补正”后可不排除,违反了最佳证据规则;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将传唤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出庭定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专家辅助人可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是否将质证任务交给了专家辅助人?

接下来,张教授围绕证据之镜原理介绍了事实认定的性质。法律实践中的事实认定是通过证据推论得出过去的“事实真相”的过程,证据成为了折射事实的一面镜子,而所谓的“事实真相”也只是人们推论形成的“思想产品”。真理符合论认为,过去事实与“事实真相”的符合度达到50%以上即说明这种认识具有真理性,这也体现了证据法上的优势证据原则。而司法实践中一些价值理念却明显违背了这一原理,例如“实事求是”本指对发生事实的有的放矢,但在法庭中,事实认定者无法了解过去的事实,只能看到证据所建立的“事实”,因此“实证求是”的表述更为恰当。“命案必破”、“不枉不漏”实际上是一种要求100%准确性的神能标准,而证据推论并非事实本身,司法错判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美国“宁可错放,不肯错判”的司法理念就体现了这一考虑。

在此基础上,张教授探讨了中国证据法理论体系的构建问题。首先,张教授认为,我国三大证据体系(刑事、民事、行政)可以实现合一,即采用专门立法的方式,分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规定证据法的一般性规则,分则规定各大诉讼的特殊证据规则。其次,证据法体系应当与证据法学课程体系实现统一,围绕一条逻辑主线——相关性,两个证明端口——证明责任(入口)和证明标准(出口),三个法定阶段——举证、质证和认证构成事实认定过程,以及四个价值支柱——准确、公正、和谐与效率,进行构建。

在最后的问答交流环节,有同学问到,美国的审判制度偏向对抗主义,而中国的审判制度偏向职权主义,两种制度有不同的背景和价值理念,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的证据制度对我国究竟有多大的借鉴意义呢?张教授认为,虽然两国司法制度有很多不同,但事实认定是一个普遍的、有规律可循的过程,不分国别,美国在事实认定上的方法论同样值得我们借鉴。另外,庭审向对抗主义发展是一个不可逆的趋势,我国已经引入了许多对抗主义的因素,并且将在这条道路上继续走下去,这需要完善证据制度,需要向有先进经验的美国学习。在被问到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的优劣时,张教授认为,两种制度都是出于效率的考量,其适用必须遵循基本的证据规则,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维护程序正义与公平。满教授补充道,两种制度是否公正合理关键要看其如何运行,例如美国的辩诉交易是在证据开示后进行,双方在充分了解对己方有利和不利的证据之后,才做出交易决定。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交换,就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等问题的出现。

提问环节结束后,同学们用热烈的掌声表达了对张教授的感谢,本次讲座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