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顺利举行“政治宪法——比较视野对话”圆桌会谈


12月2日,“政治宪法——比较视野对话”圆桌会谈在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举行。宪法领域的中外著名学者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院长Erwin Chemerinsky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高全喜教授受邀参会,我院师生积极参与其中,和学者们共同探讨宪政发展中值得关心的问题。会议由Philip McConnaughay院长开幕,由满运龙副院长主持。

高全喜教授首先提出此时此地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宪政非常具有意义。高教授是国内宪法学,政治哲学和中国宪政历史学领域的杰出学者,并在上述领域著作颇丰。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改革开放是新的宪法动力,而宪法改革主要的动力来自于中国南方,深圳是南方重城。高教授就中国宪法的发展以及对中国目前宪政的状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中国近代宪法大致有100年的发展时间,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晚清立宪到中华民国宪法,第二个阶段是中国民国宪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个阶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今天宪法的发展。在这个变迁过程中,值得关注的是从古典社会到现代社会宪法变迁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动力。高教授随后论述到,宪法的动力是需要通过宪法机制来体现的。在中国,宪法机制有三个层次,分别是修正案的层次,人民代表大会的层次,也就是立法层次,最后一个层次是通过权利清单来保证个人的权利。这三个层次变成了一个宪法结构。随着国际交流日益密切,中国宪法也处于一种古今中西的结构中,面临着一个重要的改革点,今后宪法何去何从还需要进一步的观察和探索。

在高教授发表了对中国百年宪法变迁的看法以后,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院长Erwin Chemerinsky教授分享了自身对美国宪政的认知。Chemerinsky院长是美国宪法学界知名学者,出版过11本法律著作和200多篇法律文章,曾被美国国家杂志评为全美法学教育最有影响力的人物之一。Chemerinsky院长指出,各个国家的宪法并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各国的宪法发展有自己适合的土壤。然而宪法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实施宪法以实现法治,而法治的核心是法律至上。美国宪法制度则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达到这个目标。首先美国宪法赋予了政府权力而不涉及私人领域。其次,美国宪法一方面想要创设有效的政府,一方面也要限制政府的权力。美国宪法的序言中清楚地展示了有效政府和限制权力之间的张力。他强调了宪法序言的重要性,美国宪法序言表明了想要实现的价值,诸如民主政府,有限政府,公平原则以及保证自由。再次,美国政府在实质和程序上来限制政府权力,比如国会、政府、法院之间的分权制衡,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权力的配置,权力的列举等方式。美国将实施这些限制的权力给予了法院,同时法院也会缓和宪法发展和限制政府权力之间的压力。

在两位学者分享了自己对于中美宪法的认知后,现场的听众产生诸多感悟,又就中国革命内涵,中国宪政发展的动力,以及美国宪政面对的不稳定性,宪法审查机制,人治和法治等问题和两位学者进行了进一步的交流讨论。会议在脑力激荡和跨国讨论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