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L能源法系列讲座正式开讲


3月23日晚,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公司总法律顾问陈刚博士应邀亲临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英文简称“STL”),在国法楼207教室为同学们带来了精彩的“核能与法律”主题讲座。本次讲座是STL能源法系列讲座的第一讲,由我院黄卉教授牵头组织并担任主持人。

陈刚博士娓娓道来,从核、核电站讲起,介绍了自己交叉型的职业背景与成长经历,以及参与过的在国外收购铀矿、购买技术专利的经历。陈博士介绍,他在1980年代末刚接触核能项目时,我国几乎没有核能法方面的专家和书籍,也没有法律意识,是国际合作中的外方需求催生了我国的核能立法。 

陈博士紧接着介绍了国际法层面的核法律框架与逻辑。他由核专业人士与公众对于核电截然不同的认知引入,区分了nuclear energy和nuclear power,指出核法律规制的对象是nuclear power。核法律的概念与渊源主要指伴随着焦点转移的3S合一,即safeguard, security and safety。简单说,伴随着核的利用与发展,国际法层面的核法律经历了从防军到防恐再到防核设施安全的焦点转移,具体可以1968年的要求国与国之间不扩散核武器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80年的保证核材料不被滥用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和1994年的保证核使用安全的《核安全公约》为例。陈博士为大家勾勒了核国际法的框架,着重强调了核组织法、核控制法、核合作法等。随后陈博士介绍了与核国际法对应的核国内法体系,指出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立法框架和体系,它们形式各异但都强调国家需要正视核责任。中国核法律体系强调管理与监管两方面。陈博士通过分享自己亲身参与的立法相关经历,指出公众参与是促进相关法律落地的重要因素,但有时候也会因为大众的错误认知而拖延必要的立法进程。

紧接着,陈博士介绍了核责任体系。关于核责任的定义,业内常有混淆义务与后果的情况出现。陈博士结合图表解释了核损害法律制度的框架与演变。核损害属于特殊侵权,由于一旦发生核损害,通常后果严重,所以似乎应该加重施害者的责任。但是,由于最初为了鼓励核工业的投资以及人们对于核损害的认识不足,核损害责任确立了投资者、承包商、供应商等损害免除或限制责任范围的机制。随着时间推移,相关国家发展出了不同的核责任体系。陈博士详细介绍了美国三里岛核事故、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和最近的日本福岛核事故的责任赔偿机制和问题,提示在场的同学们可以继续研究这个问题。 最后,陈博士强调:健全的核法律制度是核工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国际关系层面,核法律的作用在于理性调整核利益与核风险的国家意志。

在讨论环节,同学们围绕日本福岛核电设施处理、公共参与的具体含义等提出了问题。陈刚博士指出应当客观中立地评价日本对于福岛核设施的处理,认识到日本的核损害责任安排中的理性成分,并指出公共参与概念含义丰富,在不同国家地区有“硬参与”、“软参与”等不同含义,具体应该在民众知情权的框架内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建构。

陈刚博士在两个半小时的讲座时间内为在座师生勾勒出了核法律的面貌,拓展了师生对于不同领域法律的认知,讲座过程生动有趣,笑声与掌声不断。最后,陈刚博士向STL图书馆和在座同学赠送他撰写、编著的核能法著作,黄卉老师也代表学院向陈刚博士赠送了特色纪念品,以此表示对陈刚博士的感谢以及对下一次讲座的期待。

图文: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