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成功举办“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程序与证据规则”讲座


4月9日下午,受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英文简称“STL”)邀请,国际刑事法庭余留机制(MICT)法官、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Y)原副庭长、国际法研究院院士刘大群在我院开展主题为“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程序与证据规则”的线上讲座。本次讲座依托于我院比较证据法课程开设,由教授该门课程的满运龙教授担任主持人,吸引了院内外三百余名师生参加。

刘大群法官首先简要介绍了国际刑事审判程序与证据规则的发展历程。其在不到八十年的历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第二阶段是冷战结束后,ICTY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R)的成立。第三阶段是国际刑事法院(ICC)的成立,标志着国际刑事审判程序与证据规则趋于完善。

本次讲座分为五大部分:纽伦堡法庭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程序与证据规则、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程序规则、采纳证据的标准、证明方法与证明标准。

在第一部分中,刘大群法官首先介绍了纽伦堡审判前同盟国内部对于如何处置战犯的激烈辩论,即究竟是直接处决,还是进行公正审判,最后后者观点被采纳。刘大群法官接着介绍了纽伦堡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程序证据规则,即参照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创设的一套独特的程序与证据规则。在诉讼程序上,两大军事法庭的规则主要采纳了普通法系的做法,有较多对抗制的因素和规定;在证据方面,两大军事法庭则更多采纳了大陆法系的做法,尽可能多地采取书面证据,减少当庭作证,且没有采纳普通法系严格的证据采纳标准。刘大群法官指出,两大军事法庭的创新使得审判效率大大提高,构成了现代国际刑事诉讼规则的框架和核心。

在第二部分中,刘大群法官介绍了国际审判机构的程序规则。刘大群法官首先指出,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诉讼程序基本沿用了普通法系的实践,同时吸收了大陆法系的长处。接着,刘大群法官详细讲解了两大联合国临时法庭(ICTY和ICTR)的规则。刘大群法官指出,两大临时法庭的设立是国际法在世纪之交的里程碑,临时法庭吸收了两大法系的精华,创设了一套独一无二的程序与证据规则,为国际刑事审判程序与证据规则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临时法庭具体的程序证据规则由法官制定,法官可以根据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对规则进行修改。刘大群法官指出,临时法庭审理的都是国际上重大复杂的案件,往往涉及大量材料和证人,为了平衡公平与效率,临时法庭在采用普通法系的诉讼程序的同时,吸纳了许多大陆法系的做法,具体体现为预审法官制度、证据披露要求、法官拥有自由传唤和采纳证据的权利、在不涉及被告人行为与犯罪的事实上允许法庭采纳书面证据而不需要传唤证人出庭等。刘大群法官特别指出,国际刑事审判程序的一大特点是,国际刑事审判的主要过程是对证人提供的证言证词的审查,很少直接询问被告,所以表面看起来更像是“审问”证人。最后,刘大群法官总结,两大临时法庭囊括了世界主要法系的长处与独特机制,构建了自成一体的程序与证据规则,在公正与效率、主持国际正义与保障被告人权利之间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平衡。

在第三部分中,刘大群法官介绍了国际刑事审判机构采纳证据的标准。刘大群法官强调,采纳证据规则和证据的证明力是两个不同的标准。《罗马规约》第69条第7款通过排除的方式规定了证据采纳的标准,但是只规定了一种底线,过于宽松,如果符合的证据均予采纳可能导致“证据轰炸”。因此,联合国临时法庭在实践中设立了三个证据采纳标准,即相关性(Relevance)、可靠性(Reliability)与证据价值(Probative Value),三个标准缺一不可。

在第四部分中,刘大群法官介绍了国际刑事审判中的证明方法。刘大群法官指出,从认识论的角度,我们不可能完全确定(full certainty)地认识过去发生的事情,因此,只能采用平衡盖然率(balance of probability)的方式,比较事件发生与未发生的可能性。刘大群法官认为,盖然率的确认依据的是法官的自由心证(conviction intime),即法官将所有采纳的证据进行深入研究,根据自己的感觉确认其证明价值和证明力,因此,平衡盖然率无法被精确地用百分比计算。

在第五部分中,刘大群法官介绍了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盖然性的尺度。刘大群法官指出,国际刑事审判有着一套多元的证明标准体系。审前阶段采用的是最低的合理性标准(reasonableness);在庭审中,则区分核心证据(essential evidence)与非核心证据(non-essential evidence),两者适用不尽相同的证明标准。对于核心证据,即有关被告人行为和犯罪的证据,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才能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且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对于非核心证据,证明标准为平衡盖然率,且法庭可以采用书面证词。如此,既可以大大缩短庭审时间,也可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接着,刘大群法官进一步阐释了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核。排除合理怀疑本质上是盖然率的问题,因该盖然率究竟需要达到多少并没有共识,所以需要从反面理解,即归去消纳法。刘大群法官在此处类比了“木桶定律”,即一个木桶的蓄水能力取决于最低的那块板。证据评估也是类似,在法官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后,如果有一项关键证据存在合理怀疑,就不能对被告人进行定罪。

满运龙教授对刘大群法官的精心讲授表示感谢,刘大群法官能够将复杂的程序与证据问题及自身在多年司法实践中的经验精缩在一个半小时内讲授,足见其高屋建瓴的能力和丰富的学理基础。在问答环节中,刘大群法官细致解答了同学们提出的人工智能判案、国际刑事审判中的溯及力、法官自由心证的说理等问题。

文字:钟青萌